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中国国际象棋协会。英文名称:CHINESE CHES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C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和爱好国际象棋运动的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团结广大从事国际象棋运动的团体和个人,调动和发挥一切社会力量,为普及和发展中国国际象棋运动,提高国际象棋运动技术水平,落实全民健身计划,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开展国际象棋项目的友好交流,增进了解与友谊,促进民心相通。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体育总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参与研究和制定国际象棋运动发展的总体目标、发展规划、行业政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依照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国际象棋项目行业规则、技术规范、团体标准等;制定实施国际象棋项目主要目标、行动计划等;
(二)依照有关规定,制定国际象棋竞赛规则、竞赛计划、办赛指南、参赛指引,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内国际象棋赛事活动的服务、引导和规范;
(三)参与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国际象棋运动普及、推广和提高,不断扩大国际象棋人口规模,引导各年龄段群众参与国际象棋运动;
(四)支持其他社会力量发展国际象棋运动,推动国际象棋公益事业,促进国际象棋文化建设;
(五)培养国际象棋专业人才,依照有关规定,制定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经纪人等有关人员的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受业务主管单位委托,负责国家国际象棋队的组建、选拔、训练、参赛和日常管理;开展国际象棋运动对外交流与合作;
(七)开展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服务;支持地方、行业国际象棋协会按照国家规定推进改革发展;建立健全内部纠纷解决机制;
(八)开发、利用、保护国际象棋产业相关知识产权和商业权利,推动国际象棋产业发展;
(九)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和规范管理等工作,制定并落实本项目反兴奋剂相关制度规范;
(十)组织开展国际象棋运动领域安全生产规律的研究和相关知识推广,强化行业安全生产,提高行业安全管理水平;
(十一)针对违反本会的章程、规定,以及其他违背体育道德和体育精神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业惩戒;
(十二)完成法律法规授权、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应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际象棋组织,全国各行业体协国际象棋协会,以及其他国内国际象棋组织;
(五)热爱国际象棋运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比赛和活动;
(四)获得本会的技术指导和官方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带头遵守并约束自身管辖范围内的机构和从业人员遵守本会的章程、规定、决议和约定;
(五)积极向本会反映本地区、本机构及相关单位国际象棋发展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加强会员间的沟通交流,团结协作,积极配合其他会员做好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 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交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审议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专项报告;
(七)决定荣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 5 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质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内部纠纷解决机制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纠纷解决机制,依法依规妥善解决纠纷。本会具有管辖权的纠纷解决适用本会纠纷解决委员会规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规定的体育仲裁管辖范围的纠纷,应当首先提交本会纠纷解决委员会处理,当事人对本会纠纷解决委员会未及时处理的纠纷或者对作出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体育仲裁。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 2024 年 12 月 21 日第十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